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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告
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414元,應繳納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4,7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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