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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郭琇玲林望民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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