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郭琇玲、吳爭奇、陳雪玉
- 當事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 訴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8樓 被 上訴人 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75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95,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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