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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原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逸如 律師
被告
廣建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系爭借據影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第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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