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順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桃園縣新埔國民小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18號原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林復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新埔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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