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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告
俊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養
被告
緒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修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5,129 元,應繳裁判費為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項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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