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俊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養
- 被告
- 緒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修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5,129 元,應繳裁判費為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項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