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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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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71,8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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