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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61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姚玉嬌即一統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姚玉嬌即一統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77萬7,591元,應繳裁判費1萬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6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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