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江振仲即元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06月12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原告應提出被告江振仲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聲明由江振仲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