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 律師
- 被告
- 順鴻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鴻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伍拾參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肆仟柒佰肆拾元,,尚不足壹萬壹仟伍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