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呂松固
被告
冠晶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晶冠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冠晶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