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34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晶鈺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巷16
- 被告
- 丙○○
- 號4樓
巷16
住桃園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鈺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晶鈺實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9,396 元,應繳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5,5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