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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鉍達電子薄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396,602 元,應繳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43,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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