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鉍達電子薄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396,602 元,應繳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43,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