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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葉楚融、高溪松

  • 原告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葉楚融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48,21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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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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