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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號

原告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葉楚融
被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

   ,尚應補繳48,21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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