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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5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瑞泰鷹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天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附件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編號│ 票號 │面額〔新台幣〕│發票日 │ 提示日 │ │├──┼──────┼───────┼─────┼─────┤│ 1 │ RC0000000 │ 626,630元 │ 94.08.25 │ 94.08.25 │├──┼──────┼───────┼─────┼─────┤│ 2 │ RC0000000 │ 268,555元 │ 94.10.25 │ 94.10.25 │├──┴──────┴───────┴─────┴─────┤│ 金額合計:895,185元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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