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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訴人
特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公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毅典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803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特圓有限公司、公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分為新台幣604,572元、117,859 元,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 元、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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