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瑄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永銘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高睦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趙昌平律師
張毓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