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瑞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23號公示催告在案。
    查上開支票之付款人記載為「建盛工程有限公司彭『聖』光
    」,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人提出之更正書各乙件在
    卷可稽,而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5日以94年度催字第1123號
    民事裁定准予本件公示催告,該裁定附表就發票人之記載,
    因誤打、誤繕而載為「建盛工程有限公司彭『盛』光」,聲
    請人並據該裁定之內容刊登於新聞紙,是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自有如上之錯誤,惟查,該裁定及聲請人所刊登之新聞紙內
    容就上開支票之發票人公司、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及
    支票號碼之記載則均屬正確無誤,本院因認上開誤載尚不影
    響於上開支票同一性之判斷,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應認合法,
    附此敘明。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建盛工程有限公司彭│合作金庫平鎮分行  │94年9月30日           │26,408元        │MC0一四八五五│    │
│1 │聖光              │                  │                      │                │八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