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請人
潔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歐安東            │桃園信用合作社    │92年7月31日           │103,574元       │G0000000│    │
│1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