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請人
興明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8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彬暉工程有限公司趙│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95年2月5日            │90,197元        │AG八三八四九二│    │
│  │令旺              │                  │                      │                │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