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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請人
連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9 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3 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7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27 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羚洋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7 月20日│22,166元      │AT0000000 │
│  │限公司        │北桃園分行      │            │              │          │
├─┼───────┼────────┼──────┼───────┼─────┤
│2 │羚洋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8 月20日│36,456元      │AT0000000 │
│  │限公司        │北桃園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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