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竣嶺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95年度除字第6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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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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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威華工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迴│ 21,890元 │ 0000000 │ 94年11月12日 │
│ │張天覺 │龍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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