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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44號

聲請人
竣嶺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95年度除字第644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01    │威華工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迴│ 21,890元         │ 0000000      │ 94年11月12日 │
│      │張天覺    │龍簡易型分行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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