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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86號

聲請人
詠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8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詠恆不動產仲介經紀│中華銀行桃園分行 │95年3月31日 │40,000元 │AD0八八五一九│ ││1 │有限公司甲○○ │ │ │ │五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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