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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請人
弘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 月6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金路捷科技(股)公司│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95年4月7日 │157,500元 │AF0七六九六一│ ││1 │ │行 │ │ │七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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