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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郭琇玲汪智陽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4號聲 請 人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蔡佳玲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大闊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南桃園│95年3月31日 │5,000元 │EH0一四0七九│ │ │ │司黃仁勇 │分行 │ │ │二 │ │ ├─┼─────────┼─────────┼───────────┼────────┼────────┼──┤ │02│上禾企業社陳素玉 │台新銀行中壢分行 │95年2月28日 │11,130元 │CL六0三五七五│ │ │ │ │ │ │ │二 │ │ ├─┼─────────┼─────────┼───────────┼────────┼────────┼──┤ │03│銳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95年4月5日 │4,158元 │AP三五七二七七│ │ │ │司邱昶翔 │ │ │ │0 │ │ ├─┼─────────┼─────────┼───────────┼────────┼────────┼──┤ │04│吳德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5年1月31日 │10,500元 │AT0四0八五0│ │ │ │ │溪分行 │ │ │一 │ │ ├─┼─────────┼─────────┼───────────┼────────┼────────┼──┤ │05│賢懋機械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5年3月16日 │5,670元 │AU0四三五二0│ │ │ │司李進隆 │溪分行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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