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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郭琇玲汪智陽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1│大闊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南桃園│95年3月31日 │5,000元 │EH0一四0七九│ ││ │司黃仁勇 │分行 │ │ │二 │ │├─┼─────────┼─────────┼───────────┼────────┼────────┼──┤│02│上禾企業社陳素玉 │台新銀行中壢分行 │95年2月28日 │11,130元 │CL六0三五七五│ ││ │ │ │ │ │二 │ │├─┼─────────┼─────────┼───────────┼────────┼────────┼──┤│03│銳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95年4月5日 │4,158元 │AP三五七二七七│ ││ │司邱昶翔 │ │ │ │0 │ │├─┼─────────┼─────────┼───────────┼────────┼────────┼──┤│04│吳德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5年1月31日 │10,500元 │AT0四0八五0│ ││ │ │溪分行 │ │ │一 │ │├─┼─────────┼─────────┼───────────┼────────┼────────┼──┤│05│賢懋機械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5年3月16日 │5,670元 │AU0四三五二0│ ││ │司李進隆 │溪分行 │ │ │九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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