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893號
- 聲請人
- 程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附表中關於「91年11月25日」記載,應更正為「94年11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