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7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7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