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6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6317號債 權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正確名稱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