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0780號債 權 人 永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何時向債權人購買物品及其價金數額?如係分次購買,應分別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