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5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5739號債 權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力昇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如力昇工程行係由黃添財獨資經營,請陳報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