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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57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5739號

債權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力昇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如力昇工程行係由黃添財獨資經營,請陳報

民事庭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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