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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8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806號

債權人
偉龍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計算標準。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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