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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8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826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7、2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7、2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債務人
又多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又多食品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經本院民國95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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