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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09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909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債務人
龍鎰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經本院民國95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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