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2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26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樂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張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樂弘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樂弘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係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651 之7 號10樓,其公司登記所在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