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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2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26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樂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張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樂弘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樂弘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係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651 之7 號10樓,其公司登記所在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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