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35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燈豪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燈豪美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債務人燈豪美有限公司已有選任清算人案件於本院民事庭進行中(案號:95年度司字第155 號簡股),請提出該公司清算人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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