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860號債 權 人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价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賃契約影本。 二、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請確認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啟」村之姓名有無誤繕,如有錯誤請以書面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