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931號債 權 人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