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5603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