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6752號債 權 人 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0號4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姓名、住居所,並更正以全體董事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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