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6886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順鑫企業、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