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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汪智陽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6886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順鑫企業、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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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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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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