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9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甲○○、一號
- 原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9152號債 權 人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目前僅提出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元之統一發票影本,其餘請求金額並未提出足資証明債權存在之證據,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 二、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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