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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9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
    甲○○、一號

  • 原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9152號債 權 人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目前僅提出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元之統一發票影本,其餘請求金額並未提出足資証明債權存在之證據,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 二、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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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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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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