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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0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0783號

債權人
希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希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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