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45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4558號
- 債權人
- 亞富配管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亞富配管材料企業有限公司與富集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近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經本院民國95年12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