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7216號債 權 人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全體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