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017號債 權 人 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