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236號債 權 人 協豪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昌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二、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