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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潘進順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元昌即協昌企業社法人6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元昌即協昌企業社 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__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1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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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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