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元昌即協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兩造間各次賣買之時間,標的物品名、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