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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陳世旻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元昌即協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明兩造間各次賣買之時間,標的物品名、金額,經本院民國96年1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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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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