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
- 債權人
-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元昌即協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明兩造間各次賣買之時間,標的物品名、金額,經本院民國96年1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