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元昌即協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明兩造間各次賣買之時間,標的物品名、金額,經本院民國96年1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