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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林明洲

  • 原告
    甲○○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379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美馨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7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全陞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95年7月25日 │5,163元 │0000000 │ │ │1 │林俊銘 │南崁分行 │ │ │ │ │ ├─┼─────────┼─────────┼───────────┼────────┼────────┼──┤ │00│傑順企業社林文照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7月30日 │4,894元 │0000000 │ │ │2 │ │環北分行 │ │ │ │ │ ├─┼─────────┼─────────┼───────────┼────────┼────────┼──┤ │00│邦貿機械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7月31日 │8,648元 │0000000 │ │ │3 │司馮輝浮 │山子頂分行 │ │ │ │ │ ├─┼─────────┼─────────┼───────────┼────────┼────────┼──┤ │00│中一五金行 │彰化商業銀行 │95年7月31日 │12,320元 │0000000 │ │ │4 │ │中壢分行 │ │ │ │ │ ├─┼─────────┼─────────┼───────────┼────────┼────────┼──┤ │00│統陽精密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95年8月10日 │14,787元 │0000000 │ │ │5 │唐春芳 │龍潭分行 │ │ │ │ │ ├─┼─────────┼─────────┼───────────┼────────┼────────┼──┤ │00│柏瑋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95年8月10日 │4,240元 │0000000 │ │ │6 │莊繼昌 │壢新分行 │ │ │ │ │ ├─┼─────────┼─────────┼───────────┼────────┼────────┼──┤ │00│力陞機械工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8月16日 │5,202元 │0000000 │ │ │7 │司 │埔心分行 │ │ │ │ │ ├─┼─────────┼─────────┼───────────┼────────┼────────┼──┤ │00│老邦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8月31日 │3,166元 │0000000 │ │ │8 │ │埔心分行 │ │ │ │ │ ├─┼─────────┼─────────┼───────────┼────────┼────────┼──┤ │00│實得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 │95年8月7日 │3,950元 │0000000 │ │ │9 │司 │中壢分行 │ │ │ │ │ ├─┼─────────┼─────────┼───────────┼────────┼────────┼──┤ │01│卓訓寶 │第一商業銀行 │95年8月10日 │2,390元 │0000000 │ │ │0 │ │中壢分行 │ │ │ │ │ ├─┼─────────┼─────────┼───────────┼────────┼────────┼──┤ │01│寅信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8月10日 │5,613元 │0000000 │ │ │1 │曾安森 │東內壢分行 │ │ │ │ │ ├─┼─────────┼─────────┼───────────┼────────┼────────┼──┤ │01│銳隆機械有限公司 │復華商業銀行 │95年8月31日 │15,084元 │0000000 │ │ │2 │ │平鎮分行 │ │ │ │ │ ├─┼─────────┼─────────┼───────────┼────────┼────────┼──┤ │01│乙兆工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9月5日 │5,455元 │0000000 │ │ │3 │ │楊梅分行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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