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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3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379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7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全陞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95年7月25日 │5,163元 │0000000 │ ││1 │林俊銘 │南崁分行 │ │ │ │ │├─┼─────────┼─────────┼───────────┼────────┼────────┼──┤│00│傑順企業社林文照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7月30日 │4,894元 │0000000 │ ││2 │ │環北分行 │ │ │ │ │├─┼─────────┼─────────┼───────────┼────────┼────────┼──┤│00│邦貿機械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7月31日 │8,648元 │0000000 │ ││3 │司馮輝浮 │山子頂分行 │ │ │ │ │├─┼─────────┼─────────┼───────────┼────────┼────────┼──┤│00│中一五金行 │彰化商業銀行 │95年7月31日 │12,320元 │0000000 │ ││4 │ │中壢分行 │ │ │ │ │├─┼─────────┼─────────┼───────────┼────────┼────────┼──┤│00│統陽精密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95年8月10日 │14,787元 │0000000 │ ││5 │唐春芳 │龍潭分行 │ │ │ │ │├─┼─────────┼─────────┼───────────┼────────┼────────┼──┤│00│柏瑋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95年8月10日 │4,240元 │0000000 │ ││6 │莊繼昌 │壢新分行 │ │ │ │ │├─┼─────────┼─────────┼───────────┼────────┼────────┼──┤│00│力陞機械工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8月16日 │5,202元 │0000000 │ ││7 │司 │埔心分行 │ │ │ │ │├─┼─────────┼─────────┼───────────┼────────┼────────┼──┤│00│老邦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8月31日 │3,166元 │0000000 │ ││8 │ │埔心分行 │ │ │ │ │├─┼─────────┼─────────┼───────────┼────────┼────────┼──┤│00│實得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 │95年8月7日 │3,950元 │0000000 │ ││9 │司 │中壢分行 │ │ │ │ │├─┼─────────┼─────────┼───────────┼────────┼────────┼──┤│01│卓訓寶 │第一商業銀行 │95年8月10日 │2,390元 │0000000 │ ││0 │ │中壢分行 │ │ │ │ │├─┼─────────┼─────────┼───────────┼────────┼────────┼──┤│01│寅信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8月10日 │5,613元 │0000000 │ ││1 │曾安森 │東內壢分行 │ │ │ │ │├─┼─────────┼─────────┼───────────┼────────┼────────┼──┤│01│銳隆機械有限公司 │復華商業銀行 │95年8月31日 │15,084元 │0000000 │ ││2 │ │平鎮分行 │ │ │ │ │├─┼─────────┼─────────┼───────────┼────────┼────────┼──┤│01│乙兆工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9月5日 │5,455元 │0000000 │ ││3 │ │楊梅分行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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